泰國籍李姓女子和台灣的先生結婚來台定居,一開始夫妻生活十分融洽,後來李表示想回泰國參加潑水節,未料出境許久遲遲不歸,期間又以「要等媽媽過世」才肯回來,先生已長達8年見不到妻子因此訴請離婚;法院認為2人已難以維持婚姻感情,判准離婚,可上訴。

先生表示,和李女2001年5月在泰國辦理結婚手續,6月回台再登記結婚,雙方一開始也講好以他在台灣的家作為夫妻共同生活住所,起初幾年兩人生活融洽、婚姻經營還算順利。

先生控訴,2014年夏天時,老婆以護照快要過期,加上想回泰國參加潑水節等理由,同年8月就搭機出境到泰國,因妻子遲遲不歸他多次詢問,對方總是以要等母親過世後才回台,但至今已經相隔8年。

先生認為,期間2人都沒有書信往來,妻子更是毫無音訊,顯然彼此已經失去聯絡,認為婚姻已經有難以維持的破綻,向法院訴請離婚;對此,李女經通知未到庭辯論,也沒提出任何書狀聲明或陳述。

法院根據戶籍資料,確認夫妻確實曾在泰國結婚,後來台辦理登記並約好以先生在台住家共同生活,且李女從2013年8月12日出境後就沒再入境。

法院審酌,李女婚後曾多次出境,距離上一次到泰國至今8年都沒再來台灣,可見和先生已經失去聯繫,且夫妻分隔兩地各自獨立生活已超過8年,經過長久分離無聯繫後,難認夫妻情感能存續不變,認定先生主張有理由,判准2人離婚。

潑水節示意圖,與本案無關。圖/報系資料照
潑水節示意圖,與本案無關。圖/報系資料照


來自: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61536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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