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民阿明(化名)以妻子小芬(化名)性情孤僻,猜疑不易相處,且不願與他返回老家探視父母,2人已分居14年,早已無夫妻之實,向法院請求離婚,小芬辯稱2人雖分房睡,但仍有性生活,且阿明與女子小秋(化名)進出旅館,逾越男女社交分際,一、二審認無難以維持婚姻重大事由,認定阿明請求離婚,為無理由,予以駁回 。可上訴。

阿明主張,他與小芬結婚16年,育有1子,自兒子出生後,小芬性情漸為孤僻、猜疑且不易相處,致2人間開始產生諸多家庭、金錢、醫療觀念、價值觀的矛盾及衝突。且她拒絕與他溝通互動,也不願與他的家庭互動,不願與他一同回老家探視他父母。2人雖同住,但自2007年起,已分房多年,早已無夫妻之實。

阿明又說,2人一同參加員工旅遊過程中,小芬均不願與他互動,視他為陌生人。實難期婚姻關係長久穩定與健全。因2人長期互動冷漠、互不聞問彼此生活,毫無夫妻共營婚姻生活之實,迄今已達14餘年,因此請求離婚。

小芬否認阿明所指:辯稱2人雖分房睡,但仍有性生活。阿明所稱她不願與他溝通,甚或對於親密關係、家庭生活開銷用度、兒子的教育及扶養等等有所衝突,均是夫妻間因來自不同成長環境,而有不同之觀念所導致。這些生活瑣事均為2人得溝通協調,屬夫妻日常生活中常見的輕微異見,難認婚姻關係已發生重大破綻。

何況阿明於2016年間,與女子小秋一同進出旅館,逾越男女社交分際。又於2020年間攜兒子,與女子小春同遊,過程中他與小春牽手,並與兒子3人同宿1房。阿日更與小春同睡一床,顯已逾正常異性交往分際。綜上,2人婚姻關係並無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存在。如法官認2人婚姻關已達難以繼續維持的重大程度,阿明屬可歸責一方,不得訴請判決離婚。

二審合議庭以阿明與小秋有逾越一般正常男女交往分際的行為,經小芬提出她與小秋簽立的協議和解書,難認阿明為無過失,而阿明與小芬婚姻關係既然無法認定具有民法所定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因此認定阿明請求離婚,為無理由。

台中市民阿明以妻子小芬性情孤僻,2人已分居14年,早已無夫妻之實,向法院請求離婚,小芬辯稱2人雖分房睡,但仍有性生活,一、二審認無難以維持婚姻重大事由,認定阿明請求離婚,為無理由,予以駁回 。圖/本報資料照
台中市民阿明以妻子小芬性情孤僻,2人已分居14年,早已無夫妻之實,向法院請求離婚,小芬辯稱2人雖分房睡,但仍有性生活,一、二審認無難以維持婚姻重大事由,認定阿明請求離婚,為無理由,予以駁回 。圖/本報資料照


引用自: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6063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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