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問:

如果夫妻雙方所有的財產都登記在太太的名下(包括房子、車子、銀行存款等等);假設現在雙方要協議離婚那麼先生可以要求太太支付一半的財產嗎??

先生的要求,太太可以拒絕嗎??

法蘭客回答:

這個問題,首先我們要先假設雙方的夫妻財產制是適用民法規定的「法定財產制(因為這是絕大部分夫妻所適用的夫妻財產制);而不是約定財產制下的「分別財產制」或「共同財產制(因為絕大部分的夫妻結婚時,是不太可能去法院辦理分別共同夫妻財產制登記的)

此外~太太名下的財產,也不是先生借名登記信託登記下的特殊法律關係情況下,才能再做進一步討論。

假設夫妻財產制是適用民法規定的「法定財產制」,接下來就要看目前登記在太太名下的房子、車子、銀行存款是不是太太的「特有財產」而定。
除了結婚前太太已經取得的財產,先生無權要求給付外所謂的特有財產,還包括婚姻關係存續中取得的下列財產,例如:

1.婚姻中因繼承贈與所取得的財產以及2.慰撫金

如果目前登記在太太名下的房子、車子、現金是太太上述的特有財產那麼先生要求太太必須支付一半財產的權利……

也就是說:太太可以拒絕

那麼如果目前登記在太太名下的房子、車子、現金不是太太上述的特有財產那麼先生能不能要求太太必須支付一半財產的權利

這部分~就要來看雙方的「離婚協議書」上,有沒有針對財產 (也就是包括動產,例如,錢;不動產,例如:房子)方面為如下的約定,亦即:「雙方均拋棄民法第1030條之1有關夫妻財產賸餘分配請求權」的主張來判斷。

民法第1030條之1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

依前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1.如果離婚協議書有這個約定的話,先生還是要求太太必須支付一半財產給……

也就是說:太太可以拒絕

2.如果離婚協議書上沒有這樣的約定,這先生固然可以主張民法第1030條之1有關夫妻財產賸餘分配請求的權利,太太不能拒絕

但是~太太也可以對先生因婚姻關係存續中所取得的財產,主張民法第1030條之1有關夫妻財產賸餘分配請求的權利,先生同樣不能拒絕

當雙方都相互主張民法第1030條之1夫妻財產賸餘分配請求權時,

夫妻必須先各自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的債務有賸餘的時候,再就雙方賸餘的差額平均分配

也就是說「財產」的一方減去「財產」的一方,再除以二,所得的數額,由多的再給少的一方

其實,夫妻真的走到離婚這一步的時候,通常在離婚協議書上,雙方大多會記明拋棄民法第1030條之1有關夫妻財產賸餘分配請求的權利。

有時這是兩害相權取其輕,一方不得不然的選擇或決定。

像是老公愛賭又不顧家,在外負債累累,作老婆的怎麼可能還有機會主張夫妻財產賸餘分配請求權?

(老公沒想到或不提出這個主張就很不錯了!)

希望以上回答,對大家問題的釐清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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