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修法通過有責一方可以申請離婚,這樣人們對於了解婚姻的意義以及如何維繫婚姻更顯重要!
(是否學校/高中或大學的通識教育,也要加入必修課程學習?)
但是,也可能出現對另一方配偶任意拋棄其家庭責任的自方更有恃無恐(雖然我也同情已經無法相處、無情分的二人硬要綁一輩子是無意義的) ; 因此在剩餘財產與子女扶養費的責任上,如何周詳分配,就更有待修法時,能夠考量清楚。
否則,難免天下大亂又添一章!
本文出自: https://mypaper.pchome.com.tw/q1978/post/1381361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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