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書簽完後,還可以反悔嗎?

  依照民法第1050條之規定,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之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登記。簡言之,兩願離婚須同時符合「書面」、「二人以上證人」、「為離婚登記」三個要件,又基於確保婚姻自由意志、身分行為高度之意思自治,身分關係在法律上不得作強制執行。

  然常常實務上卻發生,夫妻雙方都簽好離婚協議書,證人也都已經簽名,卻在到戶政機關登機離婚時,有一方反悔不願離婚,也不願配合辦理登記,此時到底婚姻關係狀態應是?依照民國第75年5月20日最高法院民事庭會決議,當事人兩願離婚,祇訂立離婚書面即有二人以上人之簽名,而因一方拒不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其離婚契約尚未有效成立,他方自無提起離婚戶政登記之訴之法律依據。故在未向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前,該離婚協議書尚未發生法律效力,自不能以該未生效之離婚協議書向對方主張履行契約。

  惟一方配偶仍得以該離婚契約作為婚姻有裂痕之證據,證明夫妻感情已經出現裂痕,感情基礎已經不復存在,主動向法院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及第2項,請求法院判決離婚,也可以獲得跟兩願離婚一樣使雙方婚姻關係消滅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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